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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死亡,参与人一定担责和田网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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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州中院

酒文化

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

素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

现如今

三五好友相聚

免不了小酌几杯

如果

遇到共同饮酒导致伤亡

引发的法律纠纷

责任该如何认定?

难道

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必须担责?

近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聚餐后导致死亡的案件

某日晚,王某某邀请李某甲、李某乙、李某、高某某等4人在外聚餐饮酒。结束后,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三人将王某某送回至宿舍,并交给同住的邢某某和王某后离开。次日凌晨,王某某身亡。

其家人认为与王某某一起的4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应当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

王某某喝酒后死亡,与其一起喝酒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高某某4人具有一定过错。他们没有告知王某某喝酒及酒后需要照顾的情况,没有尽到聚会饮酒的安全照应义务,应当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及补偿责任。

被告辩称

王某某死因不明,无法确定系喝酒后导致死亡;当晚喝完酒后,聚餐者将王某某交到了与其共同居住的邢某某及其近亲属王某身边,符合一般人的照顾标准,已尽到勤勉护送义务。

法院审理

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当晚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高某某共同用餐饮酒,期间未发生让酒、劝酒或强制饮酒等行为,五人均未因饮酒过量失去意识。用餐结束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将王某某送回宿舍,并交给与其同住的王某、邢某某。次日凌晨,王某起床后发现王某某已死亡。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死亡与被告共同用餐饮酒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亦无法认定被告具有明显过错。

另因原告主动放弃公安机关的尸检建议,并对王某某尸体进行了火化处理,导致王某某的真实死亡原因已无法查明。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参加宴请中

如果饮酒出事

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亲朋相聚饮酒要适量

不要相互劝酒

酒后同行人员

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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