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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和田一风流女子衣不蔽体惨死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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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5日凌晨4时37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指挥中心接到来电,称首都花园小区有名女性急需抢救。随即,指挥中心就近安排了医生,医生在接电两分钟左右赶到现场。却惊讶的发现需要急救的女子早已死亡,且从时间推断,至少在医生抵达前半个小时便已死亡。同时,医生发生女子的死亡,并不像是意外。

更像是窒息,而衣不蔽体的她身上还有着明显伤痕,面部、颈部、腹部。报案男子田野有重大嫌疑,如此严重的伤竟一笔带过,称是喝酒喝死的。这怎么可能,医生立即拨打了报警,随即警方介入调查。尸检结果显示:死者田某系外界暴力作用于腹部,造成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又遭捂压口鼻、扼颈等暴力作用起到辅助作用。

在案发现场,以及田某的颈部、唇部等部位,只提取到了田某本人与田野的混合DNA。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铁证如山,田野只得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她有六个男人!”原来田野与田某是恋人关系,但田某的职业有点特殊,她在当地一家KTV当陪酒小姐。特殊的职业,使得她在与田野交往的同时,跟其他多个男人还保持着暧昧关系。

光是摆在明面上的,田野知道的便有六个,他不知道的可能还更多。陪酒、陪笑就是她的工作,上班时被好色的客人摸几把也是常有的事,这让田野难以接受。世上没有几个人,能坦然接受自己的女友,经常跟不同的男人亲密。因而从很早开始,田野便要求田某换一份工作,但田某不肯。两人没少为此吵架,田某认为换别的工作累不说,赚的钱还没这份多。

这么多年下来,她早已过惯了大手大脚的奢侈生活,怎么肯舍弃掉这样一份轻松又赚得多的工作?吵来吵去,还是没能吵出个结果,案发当日田野照常去接女友下班。去得早了点,正好看到她在KTV门口与一男客人调笑,那名男客人临走时还拍了下她的屁股。这令田野气急败坏,田某上车后,便跟她又因为换工作的事吵了起来。

进入小区后,因上楼暂停争吵,可一上去便又继续吵了起来。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及不情愿的事,哪怕田某再顾忌男友,也不免有些恼怒。加上醉了酒,有些口不择言起来:“是我想去这种地方工作吗?你如果有本事养得起我,那我干嘛去,还不是因为你无能!”这话无疑是戳中了田野的痛处,他顿时涨红了脸,恼羞成怒之下开始对田某动手。

击打田某面部,用手抓田某头发,狠狠掐田某颈部。并一脚踹向田某腹部右侧,似乎是想用暴力,来发泄自己的不满、证明自己并非无能。被田野拳打脚踢了一顿,田某当时就不舒服起来,如果此时打急救电话或许还不会发生悲剧。可惜的是田野没有,不仅如此,他还不顾田某已是伤痕累累。要与之发生关系,因田某腹部疼痛停止,他去客厅抽了根烟。

任由田某独自在屋内呻吟,等到声音停下,才返回卧室查看。就看到田某因疼痛挣扎,掉到了床下,他依然没叫救护车。甚至在田某因疼痛大声喊叫的时候,担心她的叫声引来邻居,强行捂住了她的嘴。结果导致田某死亡,发现田某没了呼吸,他这才开始慌乱。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可惜的是已经晚了,田某怎么也不会想到因为拒绝换工作的要求丢了性命。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伤害罪。田野主观上只是故意非法损害田某的身体健康,并没有故意非法剥夺田某的生命,且田野在发现田某没有了呼吸之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对田某死亡的结果,明显持反对的态度。属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他选择隐瞒了殴打事实,故虽归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

但不构成自首行为,不过鉴于事发后,田野家属代他积极向田某家属赔偿。获得了田某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田野此前又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最终,法院经审理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时的不理智,导致女友死亡,导致自己人生最好的十五年要在监狱里度过,何必呢?

涉及隐私,当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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