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记者从贵州省“”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年,贵州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件,罚没款.85万元。其中,查处防疫物资领域13件,生活消费领域15件,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7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5件,要素市场件。
会上,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还发布了年贵州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对此,省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与直销监督管理处处长周立新表示,公布相关案例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案件的查处产生示范和威慑效应,实现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保护,起到“查处一个案件、示范一类行为、引领一个行业”的作用。
具体案例如下:
一、李勇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李勇(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亿隆自然博物馆缅甸翡翠珠宝店店主)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悬挂宣传图片、标语和召开讲解会形式对其销售的翡翠、和田玉、水墨玉等商品功能、性能及作用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李勇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没.99万元。
二、贵阳花溪博生缘珠宝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阳花溪博生缘珠宝店开业以来,与多家旅行社合作,由旅行社带领游客到店进行消费。销售人员(讲师)对其销售的翡翠、玉石等商品功能、性能及作用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售卖的翡翠、玉石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99万元。
三、习水县三合羊奶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习水县三合羊奶经营部在销售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等食品中,对“肽”元素商品功效和治疗疾病作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遵义市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四、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及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万晟阳光城”商品房时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的“毕之林”核桃乳件,罚款3万元。
七、贵州佰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佰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在经营场所张贴内容为“东风日产省油,比其他品牌节约一毛钱,每年0公里,0.1×0=元,一年能省一头牛”的宣传海报。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具有真实性的依据,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其他汽车品牌声誉。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八、毕节中欣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毕节中欣置业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进行抽奖式销售,设置一等奖1名,奖品为活动当日购房抵扣30万元房款;二等奖1名,奖品为活动当日购房抵扣10万元房款;三等奖2名,奖品为活动当日购房抵扣5万元房款。当事人在活动现场进行了抽奖,产生四名中奖者,其中一等奖中奖者于活动当日购房,抵扣30万元房款。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九、荔波黔兴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荔波黔兴置业有限公司为推销所开发的项目“滨江府”楼盘商品房,于年1月18日在该楼盘营销部广场进行销售抽奖活动,奖品设置有四个等次共19个,其中一等奖为宝马车1辆,价值1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十、铜仁市高新区苗一家餐饮店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铜仁市高新区苗一家餐饮店采用免费为高速长途客车驾驶员提供用餐、赠送矿泉水、香烟、代缴交通罚款等财物或手段贿赂客车驾驶员,使客车驾驶员违规改变客运路线驶离高速公路至当事人处就餐,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
十一、铜仁高新区铜兴饭店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铜仁高新区铜兴饭店在年6月3日至年5月13日期间,通过对客车驾驶员采用就餐免费、赠送食物、为客车增添乘客、支付客车交通罚款等手段贿赂遵义往返泉州、正雄往返温州、桐梓往返泉州、石狮往返金沙等线路的客车驾驶员,招揽客车驾驶员驶离高速公路将乘客带到当事人处就餐,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
十二、镇宁自治县黔中贵宝罗甸玉营销中心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镇宁自治县黔中贵宝罗甸玉营销中心为了促销该营销中心的玉石器件,指派该营销中心外勤经理到黄果树、龙宫等周边景区向旅游车师傅发名片,并用香烟和现金红包贿赂旅游车师傅,让其带游客到当事人店铺消费,以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冯倩
编辑方亚丽
编审李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