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运费把煤焦油倒进路沟
为节省从威海到淄博的运费,5人趁深夜驾罐车把60余吨含污水的煤焦油倒进路沟,造成直接损失110余万元,危害后果至今仍在检测中。对威海市的这一首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环翠区法院一审判处涉案6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到2万元。
2008年8月,张某甲承包威海中玻公司的油罐清理工程。此后,他安排宋某、张某乙、王某、张某丙、杨某和王某甲、聂某(后两人另案处理)驾驶两辆油罐车到威海施工,准备将清出的煤焦油运回淄博。清理中,张某乙、宋某向张某甲提议,后期清出的煤焦油含污水较多,不如就近倒掉,节省运费,张某甲同意了。8月23日23时许,王某等5人用两辆油罐车拉出60余吨煤焦油,全部倒入303省道53公里处道北沟渠内。污油流入文登市苘山镇东杨格村山马河中,造成严重污染,并威胁到威海主引水源米山水库。经统计,污染造成农民损失、工厂停产等直接损失110余万元,其危害至今仍在检测中。案发后,张某乙、宋某等5人相继被抓获,张某甲投案自首。6人的亲友各主动交纳赔偿款112000元。
环翠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等6人向土地、水体倾倒有*、有害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张某甲系主犯,但主动投案,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乙、宋某、张某丙、杨某、王某系从犯。根据6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遂于近日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其他5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两到一年,罚金3万元到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