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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7 19:02:00
“司法跟踪”是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打造专业化律师团队而推出的全新栏目。我们将从年起,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知识产权法庭等全国主要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作出的典型裁判进行定期跟踪和发布,帮助企业及时了解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动向,并以我们精专的案例分析解读,助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跟踪期间:年11月10日~年11月23日本期案例:7个年第37期(总第37期)编号:LN-SFGZ-1125单位:隆诺律师事务所

编者:邓思涵、张鑫、祁竹轩

专·利专利民事纠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三雅与重庆瀛嘉等诉前禁令案案号:()粤73行保2号

原告: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瀛嘉机车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中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案情简介

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雅公司)系专利号为ZL.0、名称为“摩托车整车(SY-2)”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所涉的R50型号摩托车产品出口至摩洛哥,受到摩洛哥市场的认可。后涉案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年5月11日作出第号审查决定,宣布维持涉案专利有效。三雅公司经调查发现,重庆瀛嘉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嘉公司)和佛山市南海区中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摩公司)出口至摩洛哥的台F50型号的摩托车(以下简称涉案侵权产品)涉嫌侵害涉案专利。年9月27日,深圳海关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暂时扣留了涉案侵权产品,并向三雅公司寄送了《深圳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年10月26日,三雅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瀛嘉公司、中摩公司立即停止从深圳海关向摩洛哥出口涉案侵权产品。年10月2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该行为保全申请组织听证,瀛嘉公司和中摩公司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发表答辩意见,亦不参与法庭询问。

年10月2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考虑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以及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等因素,裁定瀛嘉公司和中摩公司立即停止出口已被深圳海关扣留的涉案侵权产品,并将裁定函送深圳海关配合查扣涉案侵权产品。

(本案裁定尚未公开,相关内容系根据法院官方报道内容整理)商·标商标民事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鲍才胜公司与易尚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号:()京73民终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才胜公司)是第号“鲍师傅”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涉案商标于年4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蛋糕等商品上。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公司)是第号“鲍师傅BaoShiFu及图”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于年9月15日申请注册,并于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餐厅等服务上。鲍才胜公司认为,易尚公司在其店面招牌、橱窗、价目表、标价签、陈列架、包装袋、手提袋等上使用“鲍师傅”标识(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侵害了鲍才胜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易尚公司在其经营的糕点店面上标注“鲍师傅糕点”名称,并使用与鲍才胜公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通过其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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