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玉石及铅锌等国有矿产资源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田地区行*公署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挖国有矿产资源暨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专项行动,现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
二、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同时拆除非法采矿区域搭建的建筑物和开采设备。
三、各矿山企业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完成对矿区范围内破坏区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个别破坏区域因恢复难度较大,需要延长时间的,企业必须向各县市人民*府书面提出申请,并由县市人民*府报请和田地区行*公署同意,且恢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四、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拒不完成矿区范围内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或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未完成治理恢复工作的,和田地区行*公署将依法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没收非法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没收其开采工具及设备。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破坏冰川水源涵养区、草原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补齐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如单位和个人发现以上行为,应积极向当地*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水利部门举报,对提供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害水利安全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对包庇袒护非法开采人员、破坏生态环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
行署专员热线电话
-(传真)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
-(传真)和田地区水利局
-(传真)塔里木流域和田管理局
-(传真)和田地区环保局
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行*公署
年4月20日
来源:和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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